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1 16:47:00 浏览: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04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皖人社发〔2011〕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三、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高温季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六、本高温季节津贴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总工会
安徽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范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