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8 17:09: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5
生效日期:2015年11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人社部发【2015】5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治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扎实推进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企业、乡镇(街道)、商会(协会)等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标准,要按照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达到“五统一,即统一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调解员行为。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整合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量,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效能。综治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争议调解窗口,调解窗口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劳动保障科负责。
二、建立完善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各区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求规范,以规范促落实。建立完善调解工作制度,促进各类调解组织落实好案件登记、调解工作记录、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制度。督促落实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衔接制度,认真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确保调解协议得到真正履行。人力社保、综治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等沟通协调,健全完善联动调处机制,要特别关注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和有极端行为倾向当事人,切实加大调处力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和调解组织基础保障。人力社保、综治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培育、支持社会组织调解劳动争议,进一步调整充实乡镇(街道)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调解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机制,切实提高调解员争议调解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逐步把乡镇(街道)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改善调解工作条件,促进调解工作场所、人员、经费的落实。
四、切实加强对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综治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好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综治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将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持续开展。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关于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