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0:36:00 浏览:
发文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3
生效日期:2008年06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疾病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以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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