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5年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04 14:25:00   浏览:

发文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7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厦人社〔2015〕16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发布2015年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一、2015年厦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综合考虑我市2014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2015年厦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上线为14%;
  (二)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0%;
  (三)企业货币工资指导线下线为3%。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
  二、实施建议
  (一)企业要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市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企业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要实行生产一线职工与经营者工资增长挂钩机制,生产一线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也不宜增长。对经济效益比上年有较大提高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年度非私营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以上未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企业,可以高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宜超过上线。
  (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出现亏损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