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3-03 18:3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25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规〔2015〕1号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15日
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 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 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科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
(三)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 本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单位根据划定职系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职系管理办法和职位说明书,并已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实施的,可按职系管理办法和职位说明书的规定确定市外公务员转任所需的年龄和学历学位条件,但年龄应当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市外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任本市机关单位职务: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三)按照有关规定未满工作服务年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市外转任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选调的方式进行。市直机关单位公开选调市外公务员一般由其组织实施,区属机关单位公开选调市外公务员一般由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机关单位选调市外公务员的工作。
公开选调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公正透明。
市直机关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开选调市外公务员,可同时面向本市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并在同一选调程序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选调市外公务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公开选调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调的职位、资格条件和组织程序等内容;
(二)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复的选调方案制定选调公告,并在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
(三)接受报名;
(四)组织选调考试,确定拟考察人选;
(五)将拟考察人选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组织考察并确定拟选调人员;
(六)将拟选调人员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按管理权限由市直机关单位的党委(党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任职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七)在发布选调公告的网站上公告选调结果。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直机关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通过个别选调方式办理市外转任:
(一)拟选调职位为处级职位的;
(二)拟选调职位属保密职位或者其他不宜公开职位的;
(三)拟选调职位近两年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公开选调未能招调到合适人员的。
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用人机关提出个别选调的,由市直机关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个别选调由市直机关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察对象,并按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转任手续。
第十三条 市直机关单位、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区属机关单位应当派出考察组对拟选调人员进行考察,通过实地走访、查阅人事档案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情况,并注重考察其工作实绩、履职能力以及与职位的匹配程度。
考察组应当认真审核拟选调人员的档案材料,核查年龄、工龄、政治面貌、学历、经历及公务员身份情况。重点审查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公务员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等原始依据材料是否齐全、工作经历是否完整真实、干部信息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凡发现档案材料造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当取消其转任。
考察组应当认真核实拟选调人员与用人机关现有人员是否存在任职回避情形;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应当取消转任。
第十四条 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职务的,可按不高于现职务层次任职定级。但现职务层次的取得与国家法规、政策不符的,其转任后的定职应当低于现职务层次。
第十五条 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其他职类职务的,按以下办法任职定级:
(一)转任为执法员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务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具有大专学历的,职务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
(二)转任为警员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务定为初级警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具有大专学历的,职务定为见习警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
(三)转任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按本市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职系管理规定任职定级。
第十六条 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后实行聘任制管理,应当按规定与用人机关签订聘任合同,并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
社会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从调入本市后的起薪之日起按本市有关规定缴交。
第十七条 市外公务员在转任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转任纪律,并按要求如实报告有关事项及提供材料。转任人员在转任过程中违反转任纪律、伪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与任职相关情况的,应当取消其转任。上述情形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调入后发现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该转任人员处分。
第十八条 选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回避等有关规定。违反本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成任免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在本市法院、检察院职业化改革后转任本市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属政策性安置人员、中央组织部或者省委组织部决定人员的相关人员转任本市机关单位职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转任本市机关单位职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选调异地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干部调任暂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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