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3 13:20:00   浏览:

发文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4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深人社发〔2015〕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充分发挥信息对社会的服务和监督作用,现将《深圳市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4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信息,指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及招聘信息等。其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构成事业单位年度基本信息。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区的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落实。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附表1)。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即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章程执行情况、业务活动、重大事项、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思路);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二)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附表2)。包括岗位信息、人员信息和人员经费支出信息。岗位信息是指单位设置的岗位总数、岗位类别、各类岗位数量;人员信息是指单位实际在聘人员总数、各类岗位人数;人员经费支出信息是指单位年度工作人员经费支出情况。
  (三)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工资福利、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生效后,事业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予以公开,没有开设网站的,在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四)招聘信息。包括:事业单位的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招聘成绩和招聘结果。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应在组织、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开。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事业单位应在其网站对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公开,没有开设网站的,在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还应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www.gdsy.gov.cn/)公开。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三章 监督
  第十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一)未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截止之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