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15:33: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5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沈人社发[2011]74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委:
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监察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和监察厅联合下发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祁鸣副市长领导下,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监察、财政、国资委、工会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对重大事项可以联席会议形式研究解决。
二、责任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工作任务的部署,负责老工伤人员资格的确认,伤残等级鉴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和相关待遇的落实工作,并与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共同做好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管和困难企业确认工作。
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确定,各渠道筹集资金的管理,参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已关闭破产企业认定,参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人员范围
这次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解决的人群,是中央企业、中央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业。省属企业、省属下放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和省下放企业。地方国有、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及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历史上,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四、资金缴纳办法
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每名老工伤人员1?4级趸缴3.3万元,5?6级趸缴1.5万元,7?10级趸缴0.5万元,无等级趸缴0.05万元,工亡遗属趸缴2.1万元。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补缴2004年至今欠缴的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欠费当年社平工资及当期人数计算。同时每名老工伤人员1-4级趸缴3.3万元,5-6级趸缴1.5 元,7-10级趸缴0.5万元,无等级趸缴0.05万元,工亡遗属趸缴2.1万元。困难企业一次趸缴有困难的提交还款协议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
关闭、破产企业所需资金由破产预留工伤费用或资产变现收益解决,无预留资金、资产变现收益的或不足部分,所需资金按5:5的比例由工伤基金、同级财政补贴解决;市转属的关闭、破产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按5:5的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同时,每名老工伤人员1-4级趸缴17万元,5-6级趸缴5万元,7-10级趸缴4万元,无等级趸缴1万元,工亡遗属趸缴7万元。
五、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已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六、时间安排
2011年7月底前将各类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
七、主要操作步骤
这次工作任务从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12月31日,整个工作过程包括筹划部署、老工伤人员确认、企业缴纳(趸交)工伤保险费、监督检查和工作总结五个阶段。
1.筹划部署阶段(3月7日至6月17日)
一是制定出台有关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的落实。
二是上报工作方案。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我市工作方案,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对我市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三是进行部署任务。召开沈阳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会议,各区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国资委等部门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
2.老工伤人员确认(6月17日至l2月31日)
第一阶段,从2011年6月17日至7月31日将各类企业有伤残等级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第二阶段,从201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将各类企业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3.企业缴纳(趸交)工伤保险费(7月1日至12月31日)
从7月1日开始,有关部门为新参加工伤保险、需要补缴和趸交工伤保险的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经市财政、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没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提交还款协议后,方可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关闭、破产企业将破产预留资金或资产变现资金转入工伤基金,无预留资金或资产变现收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转入工伤基金后,方可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4.监督检查阶段(12月11日至12-月25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组成监察组,对我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渠道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的跟踪监督检查。
5.工作总结阶段(12月26日至12月31日)
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是我市工伤保险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头等大事,在全面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搞好经验总结,为进一步全面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积累好的经验,为迎接部、•省检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八、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是国家关注民生,彻底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解决历史遗留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机遇。我市是老工业基地,各种类型企业都有,老工伤职工相对较多,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周密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要措施到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历史遗留的企业老工伤问题比较复杂,有关部门要切实搞好调研,抓好新旧政策的衔接,要认真分析不同时期相关政策和待遇标准变化,做到与现行政策平稳衔接。要研究解决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的筹集,确保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平稳运行。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千方百计使符合政策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解除老工伤人员工伤有关待遇的后顾之忧,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
三要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组,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工作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要监督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各环节工作落实情况,要监督检查各渠道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要监督检查纳入统筹管理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统筹管理,防止其他群体的攀比,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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