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23:44:00   浏览:

发文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8
生效日期:2015年07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冀人社字〔2015〕11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省属企业: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将2015年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河北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中线(基准线)为11%。
  (二)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18%。
  (三)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理安排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分类确定工资增长率
  各级人社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资指导线,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指导企业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单位具体工资增长方案,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数额,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送相应人社部门备案,并纳入企业考核指标。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年薪收入按同比例扣减。
  (一)应在工资指导线中线与上线安排工资增长的:经济效益好或者增长快;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工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大多数岗位工资水平低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低于劳动力市场价位。
  (二)应在工资指导线下线与中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经济效益低速持续稳定增长;虽然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快,但所处行业经济效益不稳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
  (三)应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但发生亏损或效益下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倍以上;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现金流偏紧。(四)受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大气污染治理影响,确因经济承受能力不足,不能安排工资增长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具体调整方案,应先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后,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工资来源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增加协商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包干的,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历年工资结余列支,不足部分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建立工资指导线落实情况预报制度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通报制度,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工资或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两类企业定期予以通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