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09-02 11:30: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07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一、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1、以单位身份参保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的8%,个人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最高限额
  1、在职的起付标准为800元;退休人员为600元。当年再次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待遇时,不再执行起付标准。?/div>
  2、目前我省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但因患重大疾病,如急性白血病(骨髓移植)、肝移植、肾移植发生的医疗费,在移植手术费当年,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50万元。
  3、年费用累计以出院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比例
  1、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90% ;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8%;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
  2、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海南省按月领到养老金的,②在职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③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男满30年,女满25年。(缴费年限未达到的,每减少一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应降低3%)。
  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统筹支付条件
  1、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在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可重新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2、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条例》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够的,也可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
  3、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后,按照规定缴费次月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划入统筹基金。退休前享受统筹基金待遇,退休后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筹基金待遇。
  六、个人帐户计入方式
  1、以单位身份参保的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划入+统筹基金按不同年龄段划入金额(我省目前30岁以下6元、40岁以下9元,50岁以下14元,60岁以下20元)。
   2、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每月计入金额为:70岁以下60元,70周岁以上72元,累计缴费年不足的,每少一年相应减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