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3 22:55:00 浏览:
发文机关: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08月31
生效日期:2015年08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1502018
现将《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201502018)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根据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由省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管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并负责对直接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辖区内管辖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相关业务机构组成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承办评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支付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
(五)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缴纳情况;
(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照诚信优劣程度依次分为A级(诚信单位)、B级(基本诚信单位)、C级(非诚信单位)三个等级。
(一)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
1、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
2、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按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签订率达100%;
4、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5、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各种经济补偿金;
7、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8、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9、有专职的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胜任本职工作;
10、3年内无投诉举报查实案件;
11、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
(二)劳动保障诚信B级单位:
1、两年内书面审查合格;
2、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完整,签订率达90%以上;
4、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5、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
6、用工管理比较规范;
7、有投诉举报案件,但内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8、建立了劳动保障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障诚信C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三项以上者):
1、两年内有一年书面审查不合格;
2、社会保险欠费、瞒报、漏报或缺项;
3、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
4、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按时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
5、用工管理不规范;
6、有欠薪现象;
7、劳动争议仲裁败诉;
8、被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或处以罚款;
9、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0、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罚、裁决。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定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在每年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时,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凡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后直接认定诚信等级;
(二)初步审核。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对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等级评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四)社会公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诚信等级用人单位的名单,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五)公布结果。公示后 10 日内没有异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结果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以实地检查、书面审查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复核,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应当予以重新评定。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权抽查、复核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县(市)区、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新审核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对A级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标牌;
(二)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力资源市场长期发布,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
(三)除特殊专项检查外,两年内免于日常巡视检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四)每年可以预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 门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对B级基本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不超过1次;
(二)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
(三)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帮助改进其劳动用工管理,提升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对C级非诚信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以下管理:
(一)依法追究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二)劳动保障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列为各项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每年进行两次以上的检查;
(四)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守法意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社会诚信方面的变化情况,按照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和程序,重新评定其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将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各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招投标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征集信用意见时,应把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类分支机构、建筑(装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单位项目部、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经营时间不到一年的用人单位一般不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仅做登记处理;确有需要的,视情况确定管理等级。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参加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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