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7 13:46:00 浏览: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2月25
生效日期:2015年02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闽人社文〔2015〕5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25日
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加强生育保险管理,统一规范我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4〕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
第三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按如下计算:
(一)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二)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三)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第四条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凭证》)。
(二)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三)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表3,以下简称《联系函》)。
(四)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附表4,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第五条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附表5),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至下发之日涉及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1.《生育保险参保凭证》;
2.《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
5.《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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