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强化调解仲裁与信访、诉讼紧密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01 12:47: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9
生效日期:2015年01月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发〔2015〕5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强化调解仲裁与信访、诉讼紧密衔接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减少当事人诉累,最大程度、尽快地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强化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紧密协同,充分发挥仲裁手段,有序规范涉劳维权行为
1、调整仲裁案件受理窗口与信访接待窗口的设置
将在同一办公地点内的调解仲裁受案窗口与信访接待窗口相临设置,有条件的要保障在同一局域网络平台上连通,保障工作便捷对接。
对仲裁办案机构与信访窗口不在同一办公地点办公的,由仲裁办案机构在信访接待场所设立调解仲裁受案窗口,并指派专人进驻信访接待窗口,将信访接待过程中出现的符合调解仲裁立案条件的案件,引导进入调解仲裁程序依法处理。
2、在信访环节开展有效的仲裁案前调解活动
在信访接待窗口设置简易调解室,对符合调解仲裁条件的争议采取简易处理程序,积极约谈双方当事人,有效实施案前调解,最大限度的让争议较小、标的数额较少、权责明晰的纠纷在信访投诉环节得以解决,对于调解成功的送达仲裁调解书,终结法律程序。
3、做好信访事项向仲裁立案过渡衔接工作
凡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调解仲裁机构受案范围的,要积极采取调解仲裁手段,通过法律渠道快速解决争议纠纷。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等争议案件,要缩短仲裁办案周期,快立、快审、快结。
完善信访事项向调解仲裁立案过渡过程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仲裁接待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积极主动的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在相关流程上给当事人提供便捷专业的辅助,如:指导填写文书表格及法律文书、进行法律知识辅导和程序指引等。在信访事项向调解仲裁立案过渡过程中,正确使用《建议进入仲裁程序告知书》、《移交仲裁机构转办通知书》(见附件),便捷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4、在接待窗口引入法律援助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
推广齐齐哈尔、鸡西等地的经验和成功作法,与当地司法部门协同配合,在调解仲裁办案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通过设置专门窗口、派驻值班律师、公布法律援助联系方式、印制宣传资料等方式,将法律援助机制引入人社部门,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如:为书写困难者代写法律文书,对其进行法律维权指引服务,或为其代理调解仲裁及直接由信访引导进入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等相关活动。
5、建立接待投诉窗口相关数据定期汇总分析制度
收集汇总人社部门接待窗口工作数据、特别是应该通过调解仲裁程序解决但流入信访渠道的案件相关情况,建立对数据的分类、甄别及定期分析制度,及时掌握了解相对集中的重点人群、重点单位、集中区域的情况,开展专项疏导和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将信访案件引导进入法律程序处理。
二、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切实减少劳动者维权诉累
1、依法审查、分类处理,做好与人民法院的案件处理衔接工作
对于不需要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且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信访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维权渠道,当事人有意愿提起诉讼的,由各级人社部门与人民法院及时沟通协调,将该信访案件直接、快捷地引导到人民法院。
对于需要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但不符合仲裁受理条件的信访案件,仲裁办案机构及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维权渠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及时将当事人引导到人民法院。
对有较大影响、涉及政策调整或在全省范围内裁审衔接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可逐级上报至省厅,由省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确保当事人依法维权渠道畅通。
2、建立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机制
(1)建立定期工作信息交换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与对应的人民法院建立起每季工作信息交换制度,定期与人民法院就应进入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信访案件、仲裁办案机构不予受理及立案裁决后起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信息交换,并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问题沟通机制。人社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人民法院反馈情况的研判,对理解不同、衔接不畅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解决,确保维权渠道畅通。
(2)建立重大涉劳争议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与对应的人民法院建立重大涉劳争议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项会议,就当期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重大集体、复杂疑难或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争议案件进行沟通协商,研究应对措施。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作用,亦可吸收当地司法、工会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研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大事项。
3、创新人社部门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方式
借鉴广东、浙江、上海等省市在人社部门设立人民法院接待窗口和执行窗口等经验作法,选择调解仲裁和诉讼衔接工作基础较好、案件矛盾不突出、人民法院审判力量可以支持的县区,由人民法院和人社部门尝试设立“诉调对接服务站,破除因诉讼与调解仲裁衔接不畅给当事人带来的维权壁垒,使诉讼与调解仲裁环节衔接更为紧密,畅通依法维权渠道,为当事人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三、相关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由主管领导亲自负责,积极推进,要加强调解仲裁与信访工作力量的整合,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联系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高效化解社会矛盾。
2、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推进步骤和完成时限,要将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3、提高效率,抓出成效。各单位应抓紧调整场所设置、配备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措施、保证工作需要;需要与人民法院或其他单位沟通协商的,应当在2015年1季度前实施到位。关于探索设立“诉调对接服务站工作,由省厅在2015年1季度进行考察,确定试点单位,并在上半年组织实施试点建设,试点成熟后向全省逐步推开。
附件:1、建议进入仲裁程序告知书
2、移交仲裁机构转办通知书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9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