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1 13:19: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4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人社发〔2015〕27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切实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18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成都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执行。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档次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四、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今年已按原费率浮动政策进行费率浮动的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核定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