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3 13:03:00   浏览: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30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琼人社发〔2015〕216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如期执行到位。
  (二)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信息,在业务经办、数据存贮、数据上报等各个环节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通过适时实施浮动费率等措施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正确划分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合理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可以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五)为进一步掌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执行情况,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末将年度基准费率调整变化及实施情况报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