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津贴待遇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24 14:19:00 浏览:
发文机关:百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6
生效日期:2009年08月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百政发[2009]44号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国以来百色市荣获全国、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民和个体经营者。
第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以下荣誉津贴。
(一)荣获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或“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1200元(100元/月)。
(二)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模范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960元(80元/月)。
(三)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960元(80元/月)。
(四)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授予“广西五一劳动奖章,百色市人民政府授予“百色市劳动模范或“百色市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每人每年发给荣誉津贴720元(60元/月)。
凡荣获两次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荣誉称号发给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按月计算,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一次性发放。企业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企业支付,可在成本中列支;个体经营者、农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按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县(区)财政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荣誉津贴按其工资发放渠道,由各级财政(或单位)支付。困难企业无力支付的,由所属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审核并经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将经费拨付到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单独列支发放。
第四条 企业改革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应维护劳动模范的就业权利,必须对劳动模范进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濒临破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的劳动模范必须得到优先重新就业或上岗安置。
第五条 从外地调入我市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我市或去逝的,从调离或去逝的下月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县(区)的由所在单位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证件报送县(区)总工会,由县(区)总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精神,提出初步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总工会;市直单位的直接报送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给《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证书》,方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开除公职,或犯有严重错误被处以行政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八条 中直、区直驻百色市各单位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的特殊津贴待遇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务员不享受百色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特殊津贴待遇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