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5-11-30 13:05: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26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
时效性   :NULL
文号      :NULL
征求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遗属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登陆我厅网站在线提出意见或者发电子邮件至gdgsbx@163.com,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5日。
  附: 征求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遗属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1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80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
  (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并已享受150元特别调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再按月加发130元伤残津贴;
  (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之月起,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额基础上,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80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按照同一年度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其中,如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具体调整发放如下: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底线民生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问题,增强工伤保险保障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伤残津贴的特别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
  (一) 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今后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额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列入年度调整基数。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和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三)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今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