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08 11:40: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2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府发〔2015〕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七个统一的省级统筹制度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四)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省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各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解缴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纳入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通过支出户统一划拨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六)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七)统一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按政策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补助和基金缺口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缴费补助资金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按规定用于缴费;基金缺口补助资金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通过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给省社保局,由省社保局用于拨付各级待遇支付资金。

  二、明确各级责任主体
  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是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运行的关键。省级统筹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一种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仍然是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确保本级养老保险费按月足额征收、解缴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金严格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对违反统一政策和规定,未按时征收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擅自突破政策扩大基金支出的,除责令纠正外,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权责划分,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查指导,强化基金监管,及时研究解决施行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