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12-08 12:01: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4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穗人社通告〔2015〕28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2号)的要求,我局草拟了《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广大市民在2015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间,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rsjylc@163.com。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4日
关于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开展,充分发挥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提高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吸引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完善和创新社会保障体系总体方案及配套子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92号)的要求,现就推进广州市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
  各企业(包括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一)已依法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依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无欠费记录或已清缴欠费的。
  (二)生产经营较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建立企业年金前一年须有赢利,且有年金支付能力;
  2、建立企业年金前三年须有两年赢利且该三年总体有赢利,同时企业有年金支付能力。
  (三)企业内部行政管理、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管理、集体协商机构。

  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每年缴费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在符合该企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下,具体金额由企业行政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拟定,并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对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实行工资挂钩的考核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其企业缴纳年金部分的费用可计入企业经营者的利润。
  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出现年度亏损时,缴费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监管相关规定。

  三、企业可分期分批建立年金制度。
  企业可以分期分批地为本企业职工建立年金,企业在为第一批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须同时提交两年内为本企业内全部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方案。其中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拟分期分批建立的,应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四、实行企业年金预备案制度。
  广州市的企业行政拟订年金方案后(包括实施过程需修改方案的),如有需要,可按先书面报市人社局预备案,市人社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回复。预备案后,企业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正式报市人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