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1-20 11:34:00 浏览:
发文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25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鲁人社发〔2015〕3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加强仲裁办案指导,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提升调解仲裁工作效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指导制度(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案例指导,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程序,有计划组织搜集、遴选并发布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典型案例,为今后类似案件裁决提供参考范例,有利于解决法律规定不具体、适用法律不统一等问题。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系统地归纳和积累办案经验指导仲裁实践,是快速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方式,是推进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手段。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高仲裁工作效能,提升仲裁公信力和服务社会能力。
二、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条件
指导性案例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裁审一致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
(一)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社会广泛关注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原则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难复杂难以把握裁决尺度或者新类型的;
(五)其他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
三、指导性案例的结构要求
指导性案例撰写内容主要包括:标题、裁决要点、案情概要、裁决结果和案例点评等。
标题由案件当事人名称和主要案由构成。如“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裁决要点应当合法、合理、准确、精练,具有明确指导性。基本案情应写明审理查明的事实,简明扼要。裁决结果应当合法、公正。案例点评说理精准,恰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四、编选指导性案例的组织程序
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和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送。
人民法院、工会组织、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认为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
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推荐指导性案例,应当填写《案例推荐表》(样式附后),并简要说明推荐理由和依据,按照规定的体例要求撰写好案例及相关材料,同时要报送相关法律文书(如裁决书),并以纸质和电子版两种方式一并报送。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或不便于公开的事项,要以适当方式妥善处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审查、编选工作。指导性案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并统一发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努力维护案例指导的权威性。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具体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
附件:1.指导性案例推荐表
2.关于备选指导性案例《(标题)》的说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