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1 15:31:00 浏览:
发文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4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桂人社发〔2015〕7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包括: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
三、关于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办理。
2014年10月1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参保人员按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前按规定视同缴费的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
参保人员视同缴费指数的认定,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另行下发)。
(二)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其中,缴费工资指数的具体计算办法是: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实际缴费月数)全部缴费月数
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历年各月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实际缴费月数
月缴费工资指数=当月缴费工资基数当月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关于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核定。
1.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在编在职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予以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仍从原渠道列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
(1)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2)生活性补贴;
(3)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
2.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且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予以核定。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的,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属于非统筹项目的,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自主确定。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有:
(1)退休时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计算的基本退休费;
(2)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
六、关于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处理
已参加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其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可以一次性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其本人;已退休或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本息可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
(二)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
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已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
九、关于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管理
(一)每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结合当年参保人员人数变化、缴费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增长等情况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基金预算草案复核后,由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时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基金预算草案与一般公共预算同步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统筹地区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预算均衡、安全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4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自选代发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