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确定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09:45:00   浏览:

发文机关:天津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5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5〕9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我们确定了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
  二、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因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为:2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5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60%;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以下部分,给付70%。
  参保人员发生的自体免疫细胞治疗项目相关医疗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