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9 13:44:00 浏览:
发文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31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武人社函[2015]360号
各新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结算中心、信息中心,各社保处(东湖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人社领域收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5]89号)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时因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下同)不足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导致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该单位应当按其应承担的责任相应履行缴费义务,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弥补缴费年限。
二、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在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按有关规定履行职工医保缴费义务(包括用人单位按月正常缴费和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职工缴费年限仍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以在退休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选择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愿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费用由职工自主承担,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强制用人单位缴纳。
三、职工退休时,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选择补缴费用以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则先补缴费用以补足实际缴费年限,并将补足的实际缴费年限计入缴费年限,若缴费年限仍不足,则继续补缴费用以补足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的计算公式为:
缴费金额=年度缴费标准应补足的缴费年限
上述公式中,年度缴费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应补足的缴费年限中不足一年的月份折算成年,并保留两位小数。
五、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个人窗口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参保的人员),如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未达到规定标准,也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补足缴费年限。
六、各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过程中,应按本通知要求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和职工正确履行缴费义务,既维护职工医保权益,又不加重企业缴费负担。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在退休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