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2 16:13: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1050元调整为123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3元调整为15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9.8元调整为12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