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2 16:34:00   浏览:

发文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
生效日期:2016年02月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办公室),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办公室):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抚恤金标准(元/年)
  一级 58310
  二级 51620
  三级 44930
  四级 35370
  五级 26760
  六级 22630
  七级 16260
  八级 10500
  九级 7650
  十级 5730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