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沈阳市援企稳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3-28 14:08:00 浏览:
发文机关:沈阳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1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21
时效性 :12/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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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5〕1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当前形势下使用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为更好地发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基本功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证。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企业裁员率=(上年底职工数-补贴年年底职工数)上年底职工数100%,其中各时点的职工数以失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为准,企业退休、死亡人员不计算在裁员范围内。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执行时间
我市援企稳岗政策执行时间为2014年至2020年,2014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审批时间为2016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15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审批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10月30日,2016年度稳岗补贴申请审批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依此类推,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规定时间内只能申请享受上年度的稳岗补贴,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金使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补贴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资金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
五、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也可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网址:http://www.syhrss.gov.cn/)。根据审批条件,企业应按要求填写《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岗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要件,其中包括:审批年至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缴费金额不少于所申请的稳岗补贴金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企业补贴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企业补贴年地税综合申报表、失业保险手册。对因职工退休或死亡等原因使企业裁员率超过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还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需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供名单,其中市发改委提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的名单;市经信委提供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
(二)初审。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对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要件资料进行逐一核实、计算,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的《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加盖审批专用章,填写《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台账》(附件3),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将其要件退回并说明原因。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还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列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提供名单的企业,首先到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履行审核备案程序,企业需提供六份《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由相关审核备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然后到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初审。
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援企稳岗工作建立存档制度,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将其提供的要件存档备查,要件包括:《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审批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承诺书、企业补贴年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企业补贴年地税综合申报表复印件、失业保险手册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复审。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批将本区县援企稳岗补贴明细与《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上报沈阳市社会失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市中心对各区、县(市)提供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市中心核定其应享受的补贴金额,在《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存档备查。市中心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其《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退回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区、县(市)联系企业说明原因。
(四)资金拨付。每季度末,市中心对核定的稳岗补贴金额进行汇总,形成《沈阳市稳岗补贴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4)和《沈阳市稳岗补贴资金拨付明细表》(附件5)报市财政部门复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拨付程序,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拨付错返。因企业提供开户银行、开户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不准确而导致补贴资金未能拨付,市中心将市财政部门的拨付错返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区、县(市)联系企业重新核对账户信息,市中心对核对后的账户信息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六)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每一批的公示周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沈阳市企业稳岗补贴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附件6),成员单位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负责日常沟通与协调工作。
(二)做好宣传。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是市委、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举措,是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基本功能的重要体现,要加大此项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平台将政策宣传到每个企业,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这一普惠制政策。
(三)精心组织。此次援企稳岗政策,惠及全市参保企业,涉及补贴金额大、户数多,因此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组织、开发与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复核、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经信委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提供我市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及环保政策的企业名单。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部署,开设窗口、安排专人、增加设备,评估工作量,调控审核企业的流量和流速,确保工作按规定时限有序进行。
(四)规范操作。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管"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统筹考虑,合理制定支出计划。加强监督、稽核的力度,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法律问责。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流程,对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建立审批用印备案制度以及责任倒查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安全性。市企业稳岗补贴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成立若干稽核小组,定期对企业申请的补贴资金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资金和涉嫌冒领资金的情况,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1日
江苏省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