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关于对外来从业人员统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1 16:19:00   浏览:

发文机关: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本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41号)的规定,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提供“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服务,实现一张证书办理所有政府委办局提供的网上办事业务。
  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和来沪从业人员的招工、退工、劳动合同备案等),本市积极推进该项业务纳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人一证通’自助经办平台。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和来沪从业人员),应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网址:https://zzjb.12333sh.gov.cn/zzjbdl/jsp/login.jsp)中“劳动就业板块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二、2016年6月1日起,原“招退工和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网和“来沪人员就业服务网中的相关功能将关闭。
  三、用人单位已取得“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并开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权限的,届时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自助经办平台直接办理相关业务。如暂未取得数字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尽快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设立的各区县服务受理点申请(具体申请方式详见“法人一证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yzt.org)的相关说明。)
  四、用人单位招用未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初始化登记的人员,仍需按原操作规定前往相应的办事窗口办理初始化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在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过程中如遇问题的,可咨询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联系方式请见反面),也可通过自助经办平台下载“操作手册和“问题解答,了解操作步骤和相关办事流程。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2016年4月1日
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