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印发《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1 11:17: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7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宁人社〔2016〕33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5]132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申报
  (一)范围及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补贴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我市各类企业。
  (二)申报时间
  稳岗补贴按年度申报,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上年度补贴申请。
  (三)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njhrss.gov.cn/)申请,也可向所在区(含化学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提交《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
  稳岗补贴的审核工作在申报期内每月开展一次。
  (一)受理:向所在区申请的,由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查《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填写的规范性与完整性,与申报单位核实、确认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补贴申请录入稳岗补贴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通过市人社局网站申请的,由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查。
  (二)审核:市人社部门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缴费和裁员情况进行审核,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通过稳岗补贴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三)公示:市人社部门将拟享受稳岗补贴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确定:公示无异议的,市人社部门确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三、拨付
  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拨付至申请企业确认的银行账户(如企业有社保缴费账户的,经企业确认后拨付至社保缴费账户)。
  附件:1、《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稳定岗位补贴审核内部流程》(不随文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