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14:27:00 浏览:
发文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3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哈人社发〔2016〕93 号
各类小型微型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现将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认定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年度损益表;
3.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
4.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连续三个月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5.从业人员台账。
市工信委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申请企业进行小微企业划型认定。
二、补贴对象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部分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已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5.毕业年度毕业证复印件;
6.缴纳社会保险税务缴款单;
7.企业银行账户全称、账号、开户行;
8.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9.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附电子版);
10.哈尔滨市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资金审批表。
四、审核程序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须将申请材料中《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报送至哈尔滨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局(市政府办公大楼西配楼主楼1303室,电话:0451—86772408)进行小微企业划型认定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兴路38号市就业局四楼409室,电话:87739276)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资金专户,再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到申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各小型微型企业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发放工作要纳入“就业管理网络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和拨付。
(三)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社保补贴的企业,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