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8 17:58:00   浏览: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4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社险字〔2015〕66号
自治区区级各参保事业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76号)要求,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区级事业单位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区级各事业单位工伤风险类别进行了分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单位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重要性,按期如实做好工伤保险费申报缴费工作。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