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14:22: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2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发〔2016〕1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文件精神,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落实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各市(州)在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一)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
  2.已采取有关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一部署,属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其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特殊时期,如以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做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证明;
  2.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3.缓缴申请表。(见附件1)
  (三)审批程序
  1.在市(州)级及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报,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州)人社局进行复审。
  2.市(州)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市(州)本级参保企业的审核和县(区、市)报送企业的复审工作,并对符合养老保险费缓缴条件的企业报送省人社厅审批,省人社厅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
  3.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省人社厅复审,省人社厅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
  4.申请年缓缴养老保险费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社厅组织进行深入核查后再出具缓缴批复。
  (四)工作要求
  1.需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再按要求申报有关材料,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见附件2),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复时间,未批复之前,企业应正常申报和缴费。
  2.企业经核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3.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4.各地要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要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标准审核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要加强审计稽核,对申报缴费基数不实,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处理。
  二、降低或缓缴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下调缴费比例或缓缴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行补缴和恢复原缴费比例。
  三、严格禁止违规要求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行为
  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业务,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关注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的情况,并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切实处理好保险消费者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
  各市(州)人社、住建部门在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截至2017年4月5日)将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主要以数据说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或建议分别报送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以便省人社厅将各部门相关情况汇总后按要求报省政府督查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