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03 14:28: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1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9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精神,我们对《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日
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基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见习基地,是指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授予“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条省级见习基地是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示范引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职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对接,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省级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遴选、审批和授牌工作;
(二)制定全省省级就业见习计划使用总体方案并部署实施;
(三)负责省级见习基地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
(四)组织省级见习基地举办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对申请进入省级见习基地使用省级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资格审核;
(六)负责省级见习经费管理;
(七)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承担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申报省级见习基地的受理、审核、推荐工作;
(二)具体负责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的日常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使用省级见习计划的申报、落实工作,做好见习人员资格复审、名单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见习人员补贴发放的银行卡办理和省级见习基地留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
(五)做好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级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和要求,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见习人员报名、资格初审、上报工作;
(三)负责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政策措施,协助见习人员办理补贴发放的银行卡;
(四)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五)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
(六)负责安排、推荐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七)负责做好见习人员留用情况汇总上报工作,配合做好留用补贴的发放工作;
(八)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标杆,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九)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工作,根据检查考核意见,及时对见习工作进行整改,调整优化见习方案措施。
第三章省级见习基地的认定与调整
第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省级见习基地总体布局,统筹规划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省级见习基地原则上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实效突出的市、县级见习基地中推荐,尚未开展市、县级见习基地评选的地区,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需求,从现有见习基地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省级见习基地应是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原则上近两至三年平均每年招收见习人员达20人,见习期满后,年度平均留岗率不低于50%,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对见习效果满意度达80%以上;
(二)所提供的见习岗位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特点,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能有效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专业水平和就业能力;
(三)建立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带教制度,有指定负责见习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四)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配套的工作生活条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对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
(五)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办理见习人员申报手续,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及时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材料;
(六)按规定报送见习人员考勤记录,申报见习补贴经费,开展见习工作以来没有冒领、虚领见习经费等问题;
(七)建立见习人员考核鉴定制度,在见习结束后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省直各有关单位、驻苏部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审批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对其进行授牌。
第十四条已设为省级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认定后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下列范围内的人员可自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省内技工院校高级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省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对接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携带相关材料与省级见习基地对接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也通过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jshrss.gov.cn/bsdt/)在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第十八条省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拟录用的见习人员,统一从江苏省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存档。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省级见习基地申报的拟录用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复审、名单汇总后将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省级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地申报的需求情况统一编制省级见习计划的使用方案。
第五章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见习期间,应组织岗前培训,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三条见习人员见习时间为3—6个月。
第二十四条见习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学习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省级见习基地申报,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五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见习基地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本人已在见习基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五)本人不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第二十六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留岗正式就业或在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岗位的见习人员,省级见习基地应及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单位见习合格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省级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证明。
第六章就业见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安排的见习经费包含使用省级见习计划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省级见习基地发放的补贴。
第三十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当年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确定见习人员生活补助金额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在见习期内由省财政每月提供不低于上年见习基地所在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助,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见习人员的见习时间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为见习人员代发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省级见习基地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没有指定银行借记卡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指定银行的借记卡,并及时将所有见习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卡号登记录入江苏省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见习人员领取见习补助的唯一途径。见习人员领取见习补助的银行卡须由其本人凭相关证件去指定银行的网点激活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省级见习基地应将上岗人员名单通过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上报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地应及时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方可办理见习补助银行卡。
第三十四条省级见习基地应于每月15日前将见习人员考勤情况通过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经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见习人员出勤情况委托相关银行发放见习补助。
第三十五条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由指定银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直接发放到见习人员登记的借记卡中。
第三十六条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率达50%以上的省级见习基地,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第三十七条省级见习基地应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留用的见习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等资料报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统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并据此给省级见习基地发放补贴。
第三十八条就业见习经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见习时间及考勤情况,骗取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九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省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就业见习工作组织、见习计划落实、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安全卫生与权益保障、见习实效与见习人员留岗率等情况。
第四十条定期对省级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省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通〔20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