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09 11:52: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11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妇女联合会:
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国始终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并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确定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的各项劳动权益。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招用工时的性别歧视、工作中女性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时有发生。作为我省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劳动力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推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营造社会环境
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要通过“12333、“12338等电话服务热线以及各级人社、妇联的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开展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宣传和咨询活动,重点宣传《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女性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的相关规定,帮助女性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提高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理念意识。
三、全面畅通维权渠道
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畅通就业女性维权渠道,建立快查快处维权机制,及时回应就业女性维权诉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依托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两大平台,积极开辟窗口来访接待、12333举报投诉电话、网上举报投诉等多种途径,方便就业女性就近就便进行维权。对涉及女性劳动权益侵害的案件,投诉人或者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存在特殊情形的,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启动绿色通道、缩短办案周期,快速维护就业女性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接待和受理就业女性群体的来信、来访、来电案件,主动协助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女性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仲裁,支持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女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援助和心理疏导干预。当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侵害众多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时,妇联组织应适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四、持续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信息和联动平台案件信息,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对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益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安排专人上门约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联合妇联组织向信用部门和社会公布。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益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各类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纠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女性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地人社部门,并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五、着力构建协作机制
要依托人社部门刚性的执法优势和妇联组织深入基层的群众基础,建立完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快速维权的协作机制,在人员互聘、信息互通、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合作。各级人社部门应当聘请妇联干部担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邀请妇联组织参与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在处理涉及女性群体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妇联组织也应当聘请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发现的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被侵害的信息,并协助提供证据资料等。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风险评估、调研考察等活动,不断提升协作层次和水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妇女联合会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