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0:16:00 浏览:
发文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12
生效日期:2015年10月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5〕8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建立职责明确、流程顺畅、统一规范、服务高效的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行政观念,实现退休审批向退休管理服务的观念转变,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不断完善新形势下的工作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保障养老保险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进一步转变服务方式,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协调配合,结合本地实际,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加强管理与服务,完善各项制度
(一)双审复核制度
建立健全退休管理服务双审复核制度,各项业务均由一名经办人员审核,一名经办人员复核,加盖两名经办人员名章。通过双审复核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认定依法合规。
(二)退休预审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用人单位职工退休资格预审制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可提前一年,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可提前半年,对领取待遇条件进行预审,减轻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社会事务负担。
(三)内部联审制度
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连续工龄等认定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由养老保险科(处)牵头组织,会同法规、仲裁、信访等科(处)组成联审小组,也可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召开联审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认定。联审小组或联审会议的认定依据和结论应以文字形式记载,行政部门存档的同时,存入职工档案。
(四)特殊工种岗位原始材料留存制度
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应存入退休人员档案。
(五)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备案制度
对符合延迟退休或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和管理层级,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备案表》,职工在备案期限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政策,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和档案托管机构相关工作,及时准确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实际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就退休管理服务产生行政争议的,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信访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或逃避责任上交矛盾。
(二)各地退休管理服务、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要按全省统一的流程执行,不得随意自行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以及档案托管机构,应协同配合、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增加审批环节或增设服务对象的义务。
(三)有条件地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一站式办公方式,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协同做好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四)本通知下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以及档案托管机构,应通过服务窗口或适当形式公开管理服务流程,按新流程开展工作。
附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流程
2.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样
3.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备案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