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1:43: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2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6〕32号
各市、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2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调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精心测算、准确审核、完善流程、加快进度,确保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调整工作完成后要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逐级上报到省社保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