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1:29:00   浏览: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5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渝人社发〔2015〕270号
渝文备〔2016〕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3〕214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的参保人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水平和居民大病保险费用发生情况等,经测算确定2016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起付线标准为:12917元。
  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服务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合同期限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鉴于现承办服务情况较好,为确保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不重新招标,原则上由原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服务,并由相关区县(自治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其续签合同。本次续签合同期限为3年,到期后考核合格且双方无异议的可再续签。其中:经有关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协商,并报经招标人同意对部分区县(自治县)进行调整。具体为: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办服务的巴南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办服务的巫山县,调整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办服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办服务的江北区,调整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承办服务。
  三、做好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相互配合,抓实抓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