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5 15:58:00   浏览:

发文机关: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8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18
时效性   :5/17/2018
文号      :津人社局发〔2016〕4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增加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