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宁市2016年度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25 17:38:00 浏览:
发文机关: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04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南社保发〔2016〕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00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全区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发〔2015〕5号)精神,我市将于近期开展2016年度领取基本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证范围
我市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和已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待遇人员)。
二、资格认证时间
2016年5月1日—7月31日。
三、资格认证办法
(一)“人脸识别资格认证
1.已完成“人脸建模且数据同步的人员。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进行今年的认证:(1)电脑网上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登录网站http://gx.si.gov.cn:8003/us/login/yl.html进行自主认证(详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手册》第四点的“网上自主认证操作步骤);(2)手机APP认证。通过手机访问http://www.laolai.com或在手机的应用商城下载“老来网手机APP进行自主认证(下载安装注册后,有操作流程提示);(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居住地所属乡镇(社区)指定认证点进行认证。
2.已“人脸建模但数据未同步的人员。当出现数据未同步情况时,请有关单位及时联系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联系方式:0771—5850251)解决,认证数据同步后,按照“已完成“人脸建模且数据同步的人员方法进行资格认证。如无法解决未同步问题的,请各有关单位填写《2016年度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1),此表仅用于数据未同步人员的登记,不作为办理资格认证的登记材料,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社保局备案。
(二)书面材料资格认证
书面材料资格认证仅适用于以下人员:
1.本地居住面部缺陷人员。因面部缺陷无法采集“人脸的,经领取待遇人员认证管理单位(未进入社区管理的为原单位,进入社区管理的为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认证后,采用书面材料上报市社保局。
2.异地居住人员。由管理单位负责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待遇人员可登录南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nn12333.gov.cn)下载及填写《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附件3),经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由本人将认证材料邮寄到管理单位。
3.境外居住(含港、澳、台)人员。由管理单位负责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待遇人员经境外有关机构协助认证后,由本人将认证材料邮寄到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将以上三类人员的认证结果汇总到《年度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附件2),于每月30日前上报市社保局办理书面认证。
(三)上门“人脸识别资格认证。本地居住特殊人群(因病或年迈行动不便),本人无法自行办理认证的,由管理单位上门办理“人脸识别资格认证;
(四)对现居住我市的异地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协助认证工作,由市社保局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资格认证的,应向居住地社区提出上门协助认证请求,市社保局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社区的协助认证表(表上应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协助认证。
四、已领取待遇但尚未进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应先办理进入社区管理手续后,再到居住地所属乡镇(社区)指定认证点进行“人脸识别资格认证。
五、目前尚有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未进入社区管理人员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单位的资格认证工作,不得以没有“人脸识别专用设备为借口拒绝开展工作,以确保领取待遇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认证结果及处理
(一)各管理单位如实填写附件1、附件2,于每月30日前将相关数据上报我局,以便我局及时进行数据处理。
(二)领取待遇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待遇。
(三)领取待遇人员未通过资格认证或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待补充认证通过后,恢复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并补发被暂停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2016年5月后办理2015年度及以前认证的为历年未认证人员,请管理单位于每月30日前上报补认证材料,否则,延期至下月处理。
附件:1.2016年度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登记表
2.年度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登记表
3.南宁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