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31 09:41: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9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8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国资委、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就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
四、地税机关受理缓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地税机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五、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
六、缓缴期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七、各地应建立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政策跟踪,确保降本举措顺利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地税等部门做好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
八、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企业的台账记录。
九、建立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月报制度,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3日前,各省辖市负责按附表要求将市区及所辖县(市)上月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人:马鸣洁,联系电话:025-8327174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地税局
2016年3月29日
上海市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关于对《关于解决农民工返乡后无法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