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对《关于解决农民工返乡后无法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6-06-01 10:13:00 浏览:
发文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2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黑人社函〔2016〕93号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决农民工返乡后无法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农民工返乡后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复函》精神,结合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等业务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返乡并要求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在封存冻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凭封存冻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可以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即采取分段参保的形式继续缴费。当年已经缴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当年,不得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即不得办理封存冻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返乡并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封存冻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凭封存冻结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年龄时,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金和利息,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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