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7:19:00 浏览:
发文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8
生效日期:2011年07月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常政办发[2011]31号
为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加快推进高危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认真做好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
1.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中人工工资为基数乘以国家规定建筑行业基准费率。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实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工程项目决算超过预算并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另外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的,如果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危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按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处理,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实施重点工程招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补贴制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新招用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2011年7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的费率计算补贴数额,对施工企业给予1年的工伤保险补贴,补贴资金按施工企业参保级次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强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
(一)明确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对象。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前已确认为工伤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工伤退休、退养及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明确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工作目标。2011年7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原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11月底前,全面解决其他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问题,对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求限期参保并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同时切实解决原集体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问题。
(三)多渠道筹集老工伤统筹资金。各县市区已完成改革改制国有企业、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办理了退休、退养手续的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在改革改制时未提留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主要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前的老工伤问题,可以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方式解决统筹资金问题,具体办法按照《常德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管理办法》(常劳社发〔2008〕5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老工伤职工提供服务。各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老工伤职工生存资格认证、工伤信息查询、待遇申领、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信访维稳、职业病复查等工作,为老工伤职工提供周到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三、进一步落实因工染血吸虫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切实做好因工染血吸虫病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在2006年5月1日以后因工作原因接触疫水,并在本市县级以上血吸虫病专科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患有血吸虫病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提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解决血吸虫病工伤保险费用。汉寿县、安乡县、澧县、津市市、临澧县、鼎城区、西湖管理区、贺家山农场、涔澹农场等重点血防区血吸虫病纳入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在原费率基础上提高0.8个百分点;市本级和桃源县、石门县、武陵区、西洞庭管理区等一般血防区血吸虫病纳入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在原费率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
(三)依法落实因工染血吸虫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并经原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认定(确认)为工伤的,其待遇按照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职工在2006年5月1日以后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并经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四)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住院医疗(含旧病复发治疗)费用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市本级具体定额标准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市区定额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市政府建立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安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指导、检查、协调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