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01 11:34:00 浏览:
发文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5
生效日期:2015年12月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NULL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任务和要求,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重要性
自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个人账户政策对于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小病医疗需求,减轻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各地个人账户政策差异大,支付范围过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过大,挤占住院统筹基金等问题凸显,亟需进行改革。通过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可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和统一性,增大统筹基金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经办管理效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健康医疗需求,更好地发挥个人账户的功能绩效,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普惠性的制度安排,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坚持保障健康原则。保障健康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坚持保障健康的原则,通过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发挥保障健康的作用。
(三)坚持总量合理、结构调整原则。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党中央提出的总体要求,通过结构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使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资金规模适度合理,是确保参保人长期利益的重要措施。
(四)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关系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应按照省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个人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和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工作。
三、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在现有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基础上,将下列项目纳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自费医药费用。
2、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健康体检费用。
3、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健字号保健品、消字号消毒制剂和中药饮片、以及家用的医疗器械费用。
4、参保人使用除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外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
5、参保人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个人缴费费用。
6、参保人购买本人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费用。
7、参保人参加长期照护保险费用。
8、参保人的直系亲属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用。
上述第6、7、8项,各地可按实际决定相应项目及优先顺序。
(二)完善个人账户划账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的配置比例,适当调整从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账户的规模,并在统筹区内实现统一平衡。
1、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原则上,从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实行按比例划账的办法,可按年龄段每10年一档确定划账比例,年龄越大,比例相对越高。
2、按国家现行规定,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从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部分,实行定额划账的办法,可以2015年的实际划入额为基数,并按年龄段每10年一档确定划账金额,年龄越大,划入金额相对越高,体现向高龄人员的倾斜。
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政策,加快优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结构,并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探索拓展职工医保的保障功能
结合个人账户政策调整,进一步探索完善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功能,提高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长期照护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等,用于解决参保人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费用负担;也可探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制度,将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个人账户政策是完善职工医保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研、认真测算,尽快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同步实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确保调整完善后的个人账户政策落地生效。各地制定的实施办法于2016年6月底前出台,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加强基础管理。各地要加强对统筹基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动态掌握基金运行的变化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协议管理。随着个人账户政策的调整完善,各地要相应完善服务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对未履行服务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暂停或终止协议,涉嫌违法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力度,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规范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充分发挥个人账户在就医、购药和促进健康方面的作用。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并及时报送制定出台的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