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6 18:09:00   浏览:

发文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31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6〕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二、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快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相关经办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四、各地要综合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加强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