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7 10:38:00   浏览:

发文机关: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0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东人发〔2016〕49号
各人力资源分局:
  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2016年5月20日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新招用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除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
2.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 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5. 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 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二)再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2、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第五条 补贴申领及发放程序如下:
就业困难人员需先到户籍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招用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交上述所列材料提出申请并办理就业登记;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的注册证照信息、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就业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准的,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用人单位基本账户。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从缴纳当月社保的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必须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上月的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单、补贴时段、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人员,不能同时段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RLZYJ-201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