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11:53:00 浏览:
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8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成人社发〔2016〕33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金融和财政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1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51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
二、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30%。
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仍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等规定的通知》(成府函〔2015〕121号)规定的0.5%执行。
四、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我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阶段性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1.5%降至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从0.5%降至0.4%。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全力稳增长,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区(市)县一定要高度重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确保把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同时,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受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