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12:05:00   浏览:

发文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9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苏人社发〔2016〕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总结“十二五以来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了解掌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在社会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的实有家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梳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夯实今年7月1日贯彻实施《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工作基础,做好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省市县联动开展专题询问的各项准备,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总结“十二五以来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了解掌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在社会保险政策制定、执行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的实有家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梳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今年7月1日贯彻实施《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夯实工作基础,为今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省市县联动开展专题询问做好准备。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三、检查内容和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对社会保险基金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及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及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收益及账实相符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经办机构年度稽核计划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一)社会保险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
  1.各地执行《社会保险法》情况。
  2.执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情况。
  3.地方政府公布的2015年下半年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基准数与省厅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上下限基准数差距等情况。
  4.执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江苏省政府出台的《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情况。
  5.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以及与国家、省政策衔接情况;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情况。
  6.执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政策等情况。
  7.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情况。
  8.执行《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情况
  1.各地政府或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以及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执行情况。
  2.各地征收社会保险费收入情况,各地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前补缴费、累计欠缴费、清欠、减免、缓收或核销等情况与依据。
  3.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4.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及金额情况。
  (三)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管理情况
  1.各地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与基金支付情况。
  2.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执行情况。
  3.工伤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执行情况。
  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以外支付资金到位情况。
  5.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费用结算情况。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金额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
  1.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投资运营及收益情况。
  3.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或者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等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情况
  1.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内部检查和评估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
  1.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况。
  2.各地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及处理结论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情况
  各地各部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设置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检查以各地自查和省、市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各地自查为主。本次检查共分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5日前)
  1.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方案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地税机关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于6月5日前统一报上一级联合检查组(一式五份)。
  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二)自查和省辖市抽查阶段(6月5日—7月10日)
  1.省、市、县各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并结合自查情况,认真填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附件2),并撰写自查报告。
  2.各市、县(市、区)联合检查组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级开展检查,被查单位向联合检查组汇报自查情况,提交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自查报告并签署承诺书(附件1)。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联合检查组对本级各被检查单位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进行汇总,并于6月15日前将(电子档)上报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各省辖市联合检查组在对各地上报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县(市、区)数量的50%。被抽查地区的被检查单位对省辖市联合检查签署承诺书(附件1),抽查中发现县存在问题的,或者发现自查报告、检查表等不实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相关地区进行整改。各省辖市于6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无误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电子档)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三)省级抽查阶段(6月30日—7月15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和地税局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结报告阶段(7月20日前)
  1.各市、县(市、区)联合检查组于6月30日前向上一级联合检查组报送本行政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并附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名及加盖单位盖章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纸质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正式电子版报表。
  2.各省辖市联合检查于7月10日前向省联合检查组报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并附审核无误的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名及加盖单位盖章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纸质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正式电子版报表。
  3.省联合检查组于7月20日前对本次检查形成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监督检查情况专项检查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本次检查,是为7月1日贯彻实施《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及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省市县联动开展专题询问而进行的前期准备,目的是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更好地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联动。本次检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其经办的新农合检查项目,财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制定检查细则,明确检查分工和时间表,确保检查按时保质完成检查任务。
  (二)严格监督执法,依法整改处理。本次检查涉及的内容与事项,各地要逐项检查核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地税机关负责人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次检查需要提供和填报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其中: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情况的,各地要提供银行对账单、定期存单或者购买国债等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对本次检查发现但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各级要随自查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如实上报,并于8月31日前整改落实到位。对提供虚假数据资料、未如实上报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未按规定整改落实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联系人:周荃。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人:王清。
  省财政厅联系人:冀锋。
  省地方税务局联系人:黄冰格
  附件:1.承诺书
  2.201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表(表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