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0:54:00 浏览:
发文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04
生效日期:2007年04月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赤政办字[2007]076号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4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搞好宣传,认真做好参保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统筹地区要把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当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大事来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培训。4月底之前要搞好调查摸底,对本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单位数和人员数、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数和人员数、以往因公伤亡人员等各类情况和数据要认真登记清楚,做好工伤发生率及近几年工伤发生的预测工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确保全面启动。4月30日前各统筹地区要将本地参保单位和人数及实施方案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做到应保尽保。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要整体推进不留死角,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10月底之前要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管理,热情服务,为单位和职工提供良好的服务。要树立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工作理念,为参保单位和职工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同时,要积极为参保单位和职工释疑解惑、搞好咨询,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办机构要主动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热情服务,按照《条例》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兑现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确保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得到及时落实。
各统筹地区要在每月初的5日前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展情况。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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