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06-13 13:36: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6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6〕44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社保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化解过剩产能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妥善安置职工则是其中的关键和难点。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政府牵头,人力社保、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统筹协调做好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
  二、抓紧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各地人力社保局要主动协调当地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摸清本地钢铁企业和职工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职工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实行“一企一方案,确保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充分运用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符合条件内部退养和运用公益岗位托底帮扶等多种渠道,规范有序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三、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各地人力社保局要在当地发改、国资等有关部门对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和职工初步摸排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企业通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信息系统做好职工实名入库工作,并根据职工安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将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帮扶和就业创业信息数据跟踪录入系统,并动态更新。
  四、加强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各地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职工安置工作进展、问题困难和突发情况。各市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进展、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问题与建议等。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实际困难,以及因职工安置导致的突发事件,要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妥善处置后,及时报告事件概况和处置进展。
  联系人:浙江省就业局吕丹,联系电话0571-851088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总工会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