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14:05:00   浏览:

发文机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05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新人社发〔2016〕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岗位,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将自治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
  (二)降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二、切实做好已出台降费政策的落实落地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69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76号)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落实落地。
  三、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各地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参保地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
  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四)困难企业认定条件、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状况确定。
  (五)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六)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至2017年底。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中内部退养人员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中的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五、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减缓社会保险费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器“减震器的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