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3 14:41:00 浏览:
发文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31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青人社厅函〔2016〕30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和《关于提高2016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6〕27号)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度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省级统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要求,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务大局,按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握重点、明确时限、倒排工期,6月底前全面梳理本地区医保政策,对现行政策与省上制定的政策有差异的,及时报告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同时,要认真核准参保人数,核算上半年待遇基金支出及结余情况,按省上要求及时上缴基金,为省级统筹、统收、统支打好基础。
二、稳妥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6〕80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的总体要求,把握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为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各市(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省上要求,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认真做好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委托经办服务工作顺利实施。
三、深入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220号)精神,以预算管理、总额控制为基础,加快推进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按定额、按人头、按床日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集体协商谈判,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缓解医保基金支付压力。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2016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认真核准本地区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在6月底前全部到位。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兑付、基金监管等工作,巩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8%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报付比例与实际报付比例间的差距。
五、强化医疗服务监管工作。认真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56号)要求,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年内各市(州)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全面启动实施医保智能监控工作。按照《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6号)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审核、组建专家库、实地考查、考核评估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动态退出机制,确保准入评价办法得到全面落实。加强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年内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按人社部统一要求,积极推进跨省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六、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评估。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省级统筹工作、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乎参保群众的利益。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合理引导参保人员预期,做好应对风险预案。在配合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1日
关于公布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