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审及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27 13:37:00 浏览:
发文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5
生效日期:2016年06月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人社发〔2016〕56号
各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6月起对省级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原行业统筹单位等开展2016年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审及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省级国家机关,省部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
(三)其他参加省级养老、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审及稽核工作从2016年6月20日开始,至11月25日结束。工作步骤如下:
(一)数据申报(6月20日-7月19日)
1.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用人单位进入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报
各项数据。所填报数据的采集时间基准为2016年5月31日。用人单位于数据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2.医疗保险年审
用人单位进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或
浙江省医保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填报各项数据。所填报数据的采集时间基准为2015年度。用人单位于数据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打印《2015年度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审稽核自查表》,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本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报表(原102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及有关情况说明报送(或邮寄)至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计稽核科。10个工作日后可上网查询数据申报审核情况,并按要求补充或修正数据。
3.社会保险年审
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保险年审稽核自查表》和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报表(原102表)邮寄至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稽核科。(原行业统筹单位以在省社保中心的结算单位为口径申报材料。)
(二)现场审核(6月20日-7月19日,节假日除外)。用人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网上申报的,可携带《2015年度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审稽核自查表》(加盖单位公章)、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报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证明及有关情况说明,到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杭州市体育场路538号金祝大厦三楼)3006室现场办理。
(三)实地检查(7月20日-11月10日)。随机抽取部分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实用工、参保缴费等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
(四)结果复核(11月11日-11月25日)。综合评定用人单位当年劳动保障信用等级。用人单位可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年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对定级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于定级复核阶段申请结果复核。
三、工作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主动对照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尤其是对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二)用人单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言简意赅,并注意网上申报数据与台账数据的一致性。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单位统一布置,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社会保险年审及稽核工作。
(四)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积极整改,杜绝虚报瞒报等造假行为。对拒不报送书面材料和虚报瞒报数据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五)根据《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10号)要求,不再验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医疗保险年审登记证》。
联系方式: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电话:85114879、85113998、
社会保险稽核电话:85112780
医疗保险年审、稽核电话:85112876
附件:1.书面审查和年审稽核办事指南
2.社会保险年审稽核自查表
3.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审稽核自查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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